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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X:内幕交易最高判终身监禁!韩国首部独立「加密法案」

Time:2023-08-01 Click:86


2023年6月30日,韩国国会政务委员会通过了该国首部针对虚拟资产的立法——《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가상자산 이용자 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안)》,目的是保护虚拟资产使用者及限制不公平交易,将在颁布一年后开始生效(预计2024年7月起实施)。《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正文共20页、22条,WEEX唯客交易所下载了完整法案翻译如下。‏

WEEX:内幕交易最高判终身监禁!韩国首部独立「加密法案」

法案要点:‏

A.‏本法的目的是保护虚拟资产使用者的权益,建立健全虚拟资产市场的交易秩序‏‏(第1条)。‏

B.‏虚拟资产的定义参考了《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和利用法》对虚拟资产的现有定义,但将韩国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和相关服务排除在虚拟资产范围之外,并为虚拟资产的运营商定义了虚拟资产市场‏‏(第2条)‏‏。‏

C.‏规定影响韩国的行为,即使在国外实施,也应受本法规定的约束,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运营商应受本法规定的约束,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第3和第4条‏‏)。‏

D.‏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和运作一个与虚拟资产有关的委员会,为虚拟资产市场和虚拟资产运营商的政策和制度提供建议(‏‏第5条‏‏)。‏

E.‏为了保护虚拟资产用户的资产,该法规定了与保护存款、储存虚拟资产、保险以及建立和保存虚拟资产交易记录有关的事项(‏‏第6至第9条‏‏)。‏

F.‏利用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欺诈性交易行为被定义为箱体交易中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如有违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可处以罚款(‏‏第10条和第17条,WEEX唯客注:这是整个法案重点‏‏)。‏

G.‏禁止任意阻断用户对虚拟资产的存取,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者随时监控虚拟资产市场的异常交易,采取适当措施,并通知金融主管部门(‏‏第1条和第12条,WEEX唯客注:经营机构不可随意限制用户出入金和交易,如有异常要向监管机构主动报告‏‏)。‏

H.‏规定了金融当局对虚拟资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事项,以及对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调查措施的权力(‏‏第13至第15条‏‏)。‏

I.‏允许央行在执行货币和信贷政策、金融稳定以及支付和结算系统的顺利运行所需时,要求虚拟资产运营商提交文件(‏‏第16条‏‏)。‏

J.‏规定对从事不公平贸易行为者的处罚和加重处罚的相关事项,允许在监禁的情况下将取消资格和罚款合并,并规定有关罚没和提供减轻处罚的事项(‏‏第19至第21条‏‏)。‏

K.‏对任何违反本法规定义务的人,除不公平贸易行为外,应处以不超过1亿韩元的罚款(‏‏第22条‏‏)。‏

‏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


‏第一章 概述‏

‏第1条(目的)‏‏本法旨在保护虚拟资产使用者的权益,通过制定有关保护虚拟资产使用者的资产和规范不公平交易活动的事项,在虚拟资产市场建立透明和良好的交易秩序。‏

‏第2条(定义)‏‏在本法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虚拟资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能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或转让的电子表述(包括其中的任何权利)。‏‏然而,它不包括属于以下任何一个标题的任何东西:‏

A.‏不能用金钱、商品、服务等交换的电子证书,或有关这种证书的信息,其使用已被发行人限制‏

B.‏根据《游戏产业促进法》第32条第1款第7项,通过使用游戏材料获得的有形和无形的结果‏

C.‏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条第14款规定的预付电子支付工具和同一条款第15款规定的电子货币‏

D.‏根据《股票、债券等电子登记法》第2(4)条,电子登记的股票‏

E.‏根据《电子汇票发行和分配法》第2(2)条,电子汇票‏

F.‏根据《商法典》第862条,电子提单‏

G.‏韩国银行根据《韩国银行法》发行的电子货币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

H.‏将根据交易的形式和性质,由总统令确定‏

2. 「虚拟资产业务」是指从事与虚拟资产有关的下列任何行为的人:‏

A.‏出售和购买虚拟资产的行为(以下简称「买卖」)‏

B.‏用虚拟资产交换其他虚拟资产的行为‏

C.‏根据总统令规定转让虚拟资产的行为‏

D.‏储存或管理虚拟资产的行为‏

E.‏中介、安排或代表A和B中所列的任何行为的行为‏

3. 「用户」是指通过虚拟资产业务购买、出售、交换、转让或储存和管理虚拟资产的人。‏

4. 「虚拟资产市场」是指可以买卖虚拟资产或在虚拟资产之间进行交换的市场。‏

‏第3条(适用于外国行为)本法也应适用于在国外实施的、在韩国产生影响的行为。‏

‏第4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经营者应受本法管辖。‏

‏第5条(虚拟资产委员会的设立)‏‏① ‏‏金融服务委员会可设立和运作虚拟资产委员会‏‏,就本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虚拟资产市场和虚拟资产业务的政策和制度相关事宜提供建议。‏



‏② 有关第①款规定的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二章 保护用户资产‏

第6条(存款的保护)‏‏① ‏‏虚拟资产业务经营者应将用户的存款(指用户因买卖虚拟资产、买卖中介和其他业务活动而存入的资金)从其自身财产中分离出来,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法,将其存入或托管于权威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如银行法规定的银行。‏

‏WEEX唯客注(weex.com):这一条强调虚拟资产经营机构将自身资产与客户存款分开,这是世界公认的、最基本的「资产隔离原则」。‏

‏司法案例:2023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币安交易所提起诉讼,在多达13项指控中就包括:币安及其美国分支机构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超过120亿美元的客户资产转移到由币安创始人赵长鹏(CZ)控制的实体,其中包括将客户和公司资金混合在赵长鹏所拥有的交易公司Merit Peak的账户中;根据审计公司Armanino的发现,币安在运营BINANCE.US平台和保管客户资产的控制方面存在「显著的缺陷」,这些缺陷包括混合了客户和公司的资金,依赖母公司提供财务数据,以及缺乏应对灾难的计划。‏

‏② 当根据第①款将用户的存款存入或托管给管理机构时,虚拟资产业务应披露该存款是用户财产的含义。‏

‏③ 任何人不得抵消或扣押根据第①款存放或托管在管理机构的存款,存放或托管存款的虚拟资产经营机构不得转让或提供存放或托管在管理机构的存款的担保,除非总统令规定。‏

‏④ 如果虚拟资产业务经营者属于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管理机构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用户支付已存入或托管的存款:‏

‏1. 商业登记被取消‏

‏2. 在作出解散或合并决议的情况下‏

‏3. 在宣布破产的情况下‏

‏第7条(虚拟资产的存储)‏‏① 虚拟资产企业受用户委托存储虚拟资产的,应当建立并保存包含以下项目的用户登记簿:‏

‏1. 用户的地址和姓名‏

‏2. 用户委托的虚拟资产的种类和数量‏

‏3. 用户的虚拟资产地址(指为管理虚拟资产的传输和存储历史而以电子方式生成的唯一识别号码)‏

‏② ‏‏虚拟资产经营机构应当将自身的虚拟资产与用户的虚拟资产分开保管,并实际持有与用户委托的虚拟资产种类、数量相同的虚拟资产。‏

‏③ 虚拟资产经营人应将用户按照第①款规定存储的虚拟资产按总统令规定的比例与互联网分开安全存储。‏

‏④ 虚拟资产经营机构可以将用户的虚拟资产委托给符合总统令规定的安全标准的机构并进行存储。‏

‏第8条(获得保险等)‏‏为了在发生总统令规定的事故,如黑客攻击或计算机故障时履行其责任,虚拟资产业务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按照金融服务委员会规定的标准获得保险或免赔额或积累储备金(‏‏比如WEEX交易所设立1000 BTC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9条(交易记录的建立、保存和销毁)‏‏① 虚拟资产经营机构应当自交易关系结束之日起15年内保存能够跟踪、查询买卖等虚拟资产交易内容,或者确认、更正交易内容错误的记录(以下简称「虚拟资产交易记录」)。‏

‏② 总统令应规定虚拟资产企业应保存的虚拟资产交易记录的类型、存储方法、销毁程序和方法等。‏

‏第三章 对不公平贸易的监管‏

‏第10条(禁止不正当交易行为等)‏‏ ① 属于下列各项的人,不得使用未披露的虚拟资产重大信息(指在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法向不特定的人披露之前,可能对用户的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用于此类虚拟资产的购买、销售或其他交易,也不得由他人使用。‏

‏1. 虚拟资产企业,虚拟资产发行人(包括法人实体,以下简称「法人实体」),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 法人实体在行使其作为大股东(根据《金融公司治理法》第2条第6款规定的大股东,在此情况下,「金融公司」应被视为「法人实体」)的权利过程中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3. 在行使其权利过程中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4. 根据法律法规对虚拟资产企业或虚拟资产发行者拥有许可、授权、指导、监督或其他权力,并在行使该权力过程中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已经或正在与虚拟资产企业或虚拟资产发行者签订合同,并在签订、谈判或履行该合同过程中知悉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

‏5. 属于第2至第4款的人的代理人(包括其雇员和代理人,如果该人是一家公司)、用户或任何其他雇员(包括其雇员和代理人,如果属于第2至第4款的人是一家公司)在履行其职责时意识到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6. 从属于第1至第5款中任何一款的人那里收到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包括从不再属于第1至第5款中任何一款的日期起未满一年的人)‏

‏7. 总统令指定的其他任何人员‏

‏WEEX唯客(weex.com)注:第1-6款即界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可参照传统金融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某个公司或组织内部,掌握了未公开信息并基于这些信息进行交易的个人或实体。这些内幕信息可能包括公司的重要财务数据、未公开的业务决策、合并收购计划、重大合同、产品创新等与该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合作伙伴或其他与公司有密切联系的人。‏

‏② 任何人不得为误导他人购买和销售虚拟资产的繁荣而从事以下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作出错误判断:‏

‏1. 事先与当事人安排他人在其出售的同时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虚拟资产后进行买卖‏

‏2. 事先与当事人安排他人在其购买的同时以相同的价格出售虚拟资产后进行买卖‏

‏3. 进行不以转让虚拟资产买卖权利为目的的虚假买卖‏

‏WEEX唯客(weex.com)注:前2条是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交易牟利,即「老鼠仓」行为;第3条是禁止「刷单」行为。‏

‏司法案例:前述SEC对币安交易所的指控中就包括:指控币安在其美国平台上进行了洗盘交易,这种行为通常会导致交易量虚高,造成市场利益的假象。据称,大部分这样的交易都是通过赵长鹏拥有和控制的Sigma Chain的关联账户进行的。即上述第3条禁止的「刷单」行为。‏

‏4. 委托、代办1至3款所述行为‏

‏③ 任何人不得为吸引虚拟资产的买卖,虚假地使虚拟资产的买卖看起来很兴旺,或从事波动或固定虚拟资产市场价格的买卖或其委托或托付行为。‏

‏④ 任何人不得从事与购买、销售或其他虚拟资产交易有关的任何下列行为:‏

‏1. 使用欺诈手段、计划或技术‏

‏2. 对重大事项作出虚假陈述或表示,或使用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的文件或其他陈述或表示,使陈述或表示不致误导他人,以获取经济或其他财产利益‏

‏3. 使用虚假的市场价格,诱使购买或出售虚拟资产或其他交易‏

‏4. 委托或委托进行第1至3项所述行为‏

‏⑤ 虚拟资产企业不得从事自身或总统令规定的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以下简称「关联方」)所发行的虚拟资产的销售、购买或其他交易(‏‏WEEX唯客注:即「关联交易」‏‏),除非其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1. 它是作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而发行的虚拟资产,虚拟资产经营者提供承诺给用户的特定商品和服务,并获得虚拟资产作为回报‏

‏2. 当虚拟资产提供者由于虚拟资产的特点而不可避免地获得虚拟资产,并遵循总统令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或与用户的利益冲突‏

‏⑥ 违反第1至第5款规定的,应负责赔偿用户在购买、出售或其他交易虚拟资产时因违规而遭受的损失。‏

‏第11条(禁止任意阻止虚拟资产的存款和提款)‏‏① 在没有总统令规定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虚拟资产业务不得阻止用户存款或提取虚拟资产(‏‏WEEX唯客注:不得随意限制用户出入金‏‏)。‏

‏② ‏‏如果虚拟资产业务经营者阻止用户存入或提取虚拟资产,它应事先通知用户原因,并立即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报告这一事实。‏

‏③ 违反第①款规定的人,应根据因违反规定而形成的交易或委托价格,对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或委托的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④ 根据第③款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索赔人在知道有违反第①款的行为后两年内或在该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没有行使该权利,则由于诉讼时效而失效。(‏‏WEEX唯客注:诉讼时效最长5年‏‏)‏

‏第12条(监控异常交易)‏‏① 开设和经营虚拟资产市场的虚拟资产市场经营者应监控总统令规定的异常交易(以下简称「异常交易」),如虚拟资产价格或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交易,并采取金融服务委员会规定的适当措施,保护用户,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② 第①款规定的虚拟资产经营者如果怀疑有违反第10条的行为,应毫不迟疑地通知金融服务委员会和金融监管局的负责人(根据《金融服务委员会成立法》第24条第1款成立的金融监管局负责人,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委员会」)。然而,在金融服务委员会规定和通知的情况下,例如,当违反第10条的嫌疑得到充分证实时,当事人应毫不迟疑地向调查机构报告,并向金融服务委员会和金融监督局负责人报告事实。‏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置等‏

‏第13条(对虚拟资产业务的监督和检查)‏‏① 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监督虚拟资产业务是否正确遵守本法或本法规定的任何命令或处置,并可以检查虚拟资产业务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② 为保护用户和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金融服务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命令虚拟资产业务经营者或总统令规定的利益相关者就以下任何一项采取必要措施:‏

‏1. 与提交文件以核实适当遵守本法或本法规定的命令或处置有关的事项‏

‏2. 与独特财产的经营有关的事项‏

‏3. 与用户财产的存储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4. 与维护贸易秩序有关的事项‏

‏5. 与商业方法有关的事项‏

‏6. 与在业务中断时保护用户有关的事项,如解散决议或破产声明‏

‏7. 总统令规定的保护用户和维护良好贸易秩序的其他必要事项‏

‏③ 在进行第①款规定的检查时,如果认为有必要,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要求虚拟资产业务经营者报告其业务或财产,提交数据,出席证人,提供证词,并表达意见。‏

‏④ 根据第①款进行检查的人应佩戴表明其权限的证书,并向有关人员出示。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规定和通知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对检查结果采取行动的标准,以及与检查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14条(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调查和措施)‏‏① 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命令涉嫌违反本法或本法规定的命令或处置的人提交报告或数据供参考,或者在认为对保护用户或健全交易秩序有必要时,可以促使金融监管局负责人检查账簿、文件或其他东西。‏

‏② 为了根据第①款进行调查,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涉嫌犯罪的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以下任何一项:‏

‏1. 提交有关调查的事实和情况的陈述‏

‏2. 出面就调查进行陈述‏

‏3. 出示调查所需的书籍、文件和其他物品‏

‏③ 在根据第①款进行调查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对违反第10条的事项进行调查,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 扣留根据第②款提交的账簿、文件和其他物品‏

‏2. 通过进入有关人员的办公室或营业场所检查业务、账簿、文件和其他物品‏

‏④ 如果金融服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根据第①款进行调查,它可以要求虚拟资产经营者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法提交调查所需的数据。‏

‏⑤ 根据第③②款进行调查的人应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书,并向相关人员出示。‏

‏⑥ 金融监督委员会可以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式,披露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和处理结果,以及为防止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所需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⑦ 金融监督局负责人应向金融服务委员会报告根据第①款进行的调查的结果。‏

‏第15条(针对虚拟资产企业的措施)‏‏① 当金融服务委员会发现虚拟资产企业或总统令指定的利益相关者违反本法或本法规定的命令或处置,金融服务委员会可采取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措施:‏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警告‏

‏3. 告诫‏

‏4. 暂停全部或部分业务‏

‏5. 通知或移交给执法机构‏

‏② 如果金融服务委员会发现虚拟资产企业的员工违反了本法或本法规定的命令或处置,它可以对参与违规的员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 对官员建议在六个月内开除或停职‏

‏2. 对雇员要求开除或停职‏

‏3. 对雇员要求告诫、警告或训斥‏

‏③ 金融服务委员会如果打算根据第②款的规定作出与免职建议或解雇请求相对应的处置,应举行听证会。‏

‏第16条(要求韩国银行提供文件)‏‏如果金融服务委员会认为,为了进行货币和信贷政策、金融稳定以及与虚拟资产交易有关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的顺利运作,韩国银行可以要求虚拟资产运营商提供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所要求的数据应限制在最小的必要范围内,充分考虑到虚拟资产运营商的业务负担。‏

‏第17条(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罚)‏‏① 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对违反第10条第①至第④款规定的人进行处罚,金额不超过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利润(包括未实现的利润,以下简称本条)或因违法行为而避免的损失金额的‏‏2倍‏‏。如果没有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或因违法行为而避免的损失金额,或难以计算的,可处以不超过‏‏40亿韩元‏‏(WEEX唯客注:约合307.3万美元)的罚款。‏

‏② 在根据第①款处以罚款时,如果该处罚是根据第19条就同一罪行实施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可取消根据第①款实施的处罚,或从处罚中排除相当于该处罚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包括任何没收或追偿的金额)。‏

‏③ 如果金融服务委员会要求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以便根据第①款进行处罚,总检察长可以在认为必要的范围内提供这些材料。‏

‏④ 《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务法》第431至434条和第434(2)至434(4)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提交有关罚款、上诉、延长支付罚款和分期付款的期限、收取罚款和处理欠款、退还多付款项、计算退款价值和处理缺陷的意见。‏

‏⑤ 除第①至④款的规定外,有关实施处罚的程序和标准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18条(授权)‏‏金融服务委员会可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将本法规定的任何部分职责授权给金融监督局局长。‏

‏第五章 处罚‏

‏第19条(刑罚)‏‏① 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应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以该罪行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如果没有或难以计算因犯罪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数额,或者相当于因犯罪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五倍的金额在5亿韩元以下,罚款的上限应为5亿韩元(WEEX唯客注:约合38.4万美元)。‏

‏1. 违反第10条第①款的规定,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未披露的重要信息进行购买、销售或其他交易的新增资产的‏

‏2. 违反第10条第②款的规定,为误导他人购买或销售虚拟资产的性质而实施属于同款任何一项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导致他人做出错误判断的‏

‏3. 违反第10条第③款的规定,从事虚拟资产的销售或寄售,或浮动或固定虚拟资产的市场价格的行为,目的是吸引虚拟资产的销售或购买,误导性地使人以为销售或购买是繁荣的‏

‏4. 从事第10条第④款中任何一项所列举的与买卖虚拟资产或其他交易有关的行为的人‏

‏WEEX唯客(weex.com)总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刷单」虚假交易、操纵价格、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欺诈的,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获利金额3-5倍的罚款,或最高5亿韩元罚款。‏

‏② 违反第10条第⑤款的规定,从事其本人或关联方发行的虚拟资产的买卖的人,将被处以不超过10年的有期监禁,或被处以该罪行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如果无法获得或难以计算因犯罪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或者相当于因犯罪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5倍金额在5亿韩元以下,罚款的上限应为5亿韩元。‏

‏WEEX唯客(weex.com)总结:进行关联交易的,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获利金额3-5倍的罚款,或最高5亿韩元罚款。‏

‏③ 如果因违反第①款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金额超过5亿韩元,则应根据以下各款加重第①款规定的监禁:‏

‏1. 如果获利或避免的损失金额超过50亿韩元:‏‏终身监禁或5年以上的监禁‏‏(‏‏WEEX唯客注:内幕交易获利金额超过50亿韩元的,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2. 如果获利或避免的损失金额超过5亿韩元但低于50亿韩元:3年以上的有期监禁‏

‏④ 如果因违反第②款的规定而获得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数额在5亿韩元或以上,应根据以下各款加重第②款的监禁:‏

‏1. 如果获利或避免的损失金额为50亿韩元或以上:3年或以上监禁(‏‏WEEX唯客注:虚假交易获利金额超过50亿韩元的,判3年或以上监禁‏‏)‏

‏2. 如果获利或避免的损失金额超过5亿韩元,但低于50亿韩元:有期监禁不少于2年‏

‏⑤ 在第①至第④款规定的监禁情况下,取消资格不超过10年和罚款可以合并进行。‏

‏⑥ 违反第①款和第②款的利润(包括未实现利润)或避免的损失金额,应为通过违反行为进行的交易产生的总收入与交易的总成本之间的差额(‏‏WEEX唯客注:按非法获利/避免损失金额计算,而不是涉案金额。即,如果进行内幕交易反而亏损了,情节就减轻了‏‏)。在这种情况下,每类犯罪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由总统令确定。‏

‏第20条(没收和收缴)‏‏① 属于第十九条第①项和第②项的人取得的财产应予没收,如不能没收,应收缴其价值。属于第十九条第②至④项和第②款的人提供或试图提供的财产应予没收,如果不能没收,则应收取其价值。‏

‏第21条(处罚)‏‏如果法人实体(包括组织,本条所指的组织)的代表或法人实体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者或其他雇员在法人实体或个人的事务中违反了第19条的规定,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应根据本条对法人实体或个人处以罚款。但是,如果该法人实体或个人没有对法人实体或个人的事务进行适当的注意和监督,以防止犯罪的发生,则不属于这种情况。‏

‏WEEX唯客注:员工犯法,公司也要受处罚,但如果公司对违法犯罪提前做了监督、预防的努力,则可得到豁免。‏

‏第22条(罚款)‏‏① 对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人处以不超过1亿韩元(‏‏WEEX唯客注:约合7.7万美元‏‏)的罚款:‏

‏1. 违反第6条规定,不合法管理用户存款的‏

‏2. 违反第7条规定,不合法存储用户虚拟资产的‏

‏3. 违反第8条规定,不采取获得保险或免赔额或积累储备金等必要措施的‏

‏4. 违反第9条规定,不建立、保存或销毁虚拟资产交易记录的‏

‏5. 不按第11条第②款规定报告或虚假报告的‏

‏6. 违反第12条第①款,未对异常交易采取适当措施的‏

‏7. 未按照第12条第②款通知或报告或虚假报告的‏

‏8. 未遵守或拒绝、阻挠或逃避按照第13至15条进行的检查、调查、命令或要求的‏

‏② 第①款的处罚由金融服务委员会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实施和收取。‏

‏附录‏

‏第1条(生效日期)‏‏本法将在其颁布一年后开始生效(‏‏WEEX唯客注:预计2024年7月起实施‏‏)。‏

‏第2条(对其他法律的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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