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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时间:2022-05-31 15:21:28

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破产债权的清偿问题本质上属于权利冲突问题,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具有法定权利位阶性,确保每一个债权人能够得到依破产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得到清偿,既是重整计划或财产分配方案通过的底限,也是债权人间进行谈判和博弈的基础。

[8]《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债权清偿问题本质上是权利冲突问题。债权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其作为一种权利又应当具备法律上的平等性。因此在破产法中,如何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一直是破产法上的重要课题。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立法是破产法追求实质公平的重要设计,系统地了解破产债权的权利位阶,既可以债权人在债权设立之初做好风险防控,亦能在债权清偿时对自身权益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那么,在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之前,有哪些债权可以优先清偿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标签:债务 破产 破产财产 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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