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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乐山市中区民事判决一起比特币抢劫案件。
2020年10月,被告梁某乏力还款债务,合谋被告张某友、袁某打劫其朋友之妻骆某玲帐户内的比特币。三人假冒生鲜食品外卖送餐配送工作人员,将受害人哄骗至地下停车场,并带到一空闲地,选用暴力行为、威协方法逼迫受害人登陆手机上“火币交易所”APP帐户后,将帐户内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坊转到自身帐户。次日,梁某、袁某出售比特币无果。遂警报自首。
最后民事判决三名被告犯抢夺罪,各自被判刑期七年六个月到十年不一,并罚款。
这一裁定很有趣,尤其是牵涉到价钱评定一部分。经乐山市价钱认证机构评定,此案被夺走的比特币使用价值RMB264.48万余元,以太坊使用价值RMB334.31万余元。
以前的Plustoken案,江阴统计局曾对涉案人员数字货币作出了相匹配货币的定价。那时候裁定一出,火小律就和盆友探讨过,民事判决上都很避忌数字货币和货币的溢价增资难题,但刑事判决却当众对数字货币立即标价评定,是否很分歧。
想到火小律仍在体系时,曾历经一起涉以太坊的案子。那时候业内对数字货币的特性沒有太深层次的科学研究,到底归属于产品、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或是别的,各不相同,司法机关三家都很头痛,开过数次內部讨论会,最后或是觉得依据管控层文档,不可以随便标价处理。
这事尽管早已过去了很多年,但毫无疑问,时迄今日,仍有许多刑事案承办人对管控层的现行政策并不熟识,都不掌握有关的民事诉讼判例。再加上信息网络的持续蹭热点,本能反应的觉得数字货币使用价值昂贵,尤其是流行贷币。一旦产生相近案子,一般 都是会立即考虑到列入侵财违法犯罪,那麼,统计局评定便变成必经之路的审理案件步骤。
坦白说,这一发展趋势务必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