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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

时间:2022-01-06 11:12:05

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国光电气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国光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国光电气股票。在持有国光电气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国光电气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国光电气股票。在持有国光电气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国光电气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国光电气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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