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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

Time:2023-03-27 Click:82


特别提示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森药业”、“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发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板注册制下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与核准制下定价机制存在差异,在高价剔除、“四个值”计算、发行价格确定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公告“二、(三)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二、(四)发行价格的确定”部分。

主板注册制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发生重大变化,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公告“一、(六)回拨机制”部分。

主板注册制下网下投资者限售规则发生重大变化,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公告“一、(七)限售期安排”部分。

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58.80元/股(不含58.80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58.80元/股、拟申购数量小于500万股(不含)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在拟申购价格为58.80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500万股且系统提交时间同为2023年3月23日14:27:36:906的配售对象中,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18个配售对象。以上过程共剔除97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36,590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3,621,800万股的1.0103%。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4.48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3年3月28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3月2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4、限售期安排: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5、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6、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7、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3年3月30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3月30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应当依据下列要求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则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当与配售对象在协会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当日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当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1367”,未注明或者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注册登记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当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注册登记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4月3日(T+4日)刊登的《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缴纳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3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8、本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9、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请认真阅读2023年3月27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本次发行价格为44.48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门类(代码:C)一“医药制造业”大类(代码:C27)。截至2023年3月2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7 医药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6.46倍,敬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3年3月23日(T-3日),可比A股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3月2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3:剔除的极端值为天宇股份、富祥药业“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1年)”和“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1年)”。根据天宇股份《2022年度业绩预告》和富祥药业《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两家可比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负。

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海森药业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优势:

①拳头产品引领优势

公司是国内生产硫糖铝原料药的少数厂家之一,市场占有率及毛利率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具备较强的市场话语权;公司同时也是国内生产阿托伐他汀钙原料药的少数厂家之一,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凭借在国内市场积累的优势有望进一步抢占国际市场,成为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点之一。

公司在上述拳头产品上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开发帕瑞昔布钠、盐酸帕罗西汀、塞来昔布等其他新产品奠定了坚实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基础,有利于公司培养更多的拳头产品,为公司的持续成长提供动力。

②研发优势

公司自2002年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至今,逐步加大科研创新投入,主要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技术研究、实验仪器及中试车间设备购置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公司引进了一批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内个别产品领域的开拓者在内的在原料药研究方面具有丰硕成果的研究人员,并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海森药业心脑药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海森药物研究院、金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为依托,加强与国内高校和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等。公司利用优势互补,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与工艺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使自身的研发水平始终保持在同行业国内领先。

③领先客户供货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工艺改进、管理积累、市场开拓等,在数个产品上已经与全球领先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主要产品的领先客户合作情况见下表:

注:数据来源于EVALUATE LTD 2020

由于制药过程复杂性较高,同时,各国各地区对制药均有严苛的监管要求,尤其是欧美地区,制药企业与原料药供应商既是交易关系也是合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制药企业在选择原料药供应商上会非常谨慎,同时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一旦确定了供应商,短时间内不会轻易更换,这对原料药供应商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公司在全球领先客户供货上的成功经验与稳定的合作关系,不仅能够保证现有产品的持续销量,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为未来更高水平的发展奠定基础优势。

④丰富的药物种类优势

公司目前拥有消化系统类、解热镇痛类、心血管类、抗抑郁类、抗菌类等领域药物的原料药和中间体产品,已经形成了产品种类丰富同时拳头产品突出的良好局面。在现有基础上,公司目前正在研发的产品共计14项,均为新增品种,包括10项原料药和4项制剂产品,涉及抗病毒、抗抑郁、降血脂、非甾体抗炎、抗菌素、抗风湿等药物。公司即将形成原料药与制剂“两条腿走路”,药物种类更加丰富的更高水平的发展态势。在向下游制剂延伸上,公司具有极强的“进可攻、退可守”的战略灵活性和主动性,公司已经取得了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取得了成功经验。这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能力,增加公司的收入来源,大幅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地位。

⑤环保处理技术优势

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的研发优势,不仅在工艺创新方面取得了多项专利,同时也成功研发出了与自身工艺创新相匹配的先进的环保处理技术,如化学脱氮、生物脱氮技术、膜处理技术等污水环保处理技术,其中,化学脱氮和膜处理技术已经取得专利。公司通过将工艺创新与环保处理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使自身在环境友好性上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而有利于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⑥质量控制优势

由于不同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工艺路线和质量控制体系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生产的原料药在纯度、稳定性等各方面存在不同,进而影响由此生产出来的制剂的毒理、代谢等方面的性能。因此,制剂企业一般会对原料药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各方面提出非常严格的要求,尤其是一些欧美知名制剂企业。目前,公司海外销售的比重较大,主要产品也已经顺利通过国家GMP认证、日本PMDA认证、韩国MFDS认证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证,通过美国FDA现场检查、墨西哥COFEPRIS检查,获得欧洲CEP证书,公司在质量控制方面具有成熟的技术与丰富的经验,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本次发行价格44.4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3.58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53.88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50.41倍(剔除极端值),但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6.46倍,超出幅度约为26.91%;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452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7,719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94.67%;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448,43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95.21%,为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3,380.81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4)《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60,046.11万元,本次发行价格44.48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75,616.00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其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70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按本次发行价格44.48元/股计算,预计募集资金75,61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44.1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67,571.85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海森药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588号)。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海森药业”,股票代码为“001367”,该简称和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门类(代码:C)一“医药制造业”大类(代码:C27)。

2、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7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6,8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2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8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0.00%。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3年3月23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4.48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4.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2.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3.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3月2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T日)9:30-15:00。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请见本公告附表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部分。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44.48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在参加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3年3月30日(T+2日)缴纳认购款。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T日)9:15-11:30、13:00-15:00。2023年3月28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3年3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3年3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6,5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23年3月24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5、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3年3月30日(T+2日)《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3年3月30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3月30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应当依据下列要求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则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当与配售对象在协会注册登记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者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当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1367”,未注明或者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注册登记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当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注册登记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4月3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6、网上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3年3月30日(T+2日)公告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3年3月30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7、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23年3月2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一、(六)回拨机制”。

8、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详见本公告“六、中止发行情况”。

9、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3月20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股意向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深交所主板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7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6,8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2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8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0.00%。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三)发行价格及对应的市盈率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有效认购倍数、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4.4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4.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2.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3.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募集资金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为60,046.11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44.48元/股计算,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75,61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44.1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67,571.85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五)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3年3月2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23年3月29日(T+1日)在《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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