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7 15:49:27
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与申请人一存在密切关联,从而致使申请人一的在先姓名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规定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现如今,申请商标的人是越来越多,申请的单位也是越来越多,但是通过率却在不断下降,原因无他,因为商标注册量已经到了一个瞠目结舌的数量,很多企业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部分不符合规定被驳回的现象。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人们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作用,现在注册商标的难度越来越大,除了商标近似外,“易产生不良影响”这个理由也是造成商标注册失败一大原因。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之日,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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