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31 15:22:58
为信息化背景下破产财产的高效、便捷处置提供了司法样本。审判实践中,网络拍卖对破产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提高债权回收率,加快案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亟需规范和完善,市高院了《破产网拍办法》。确立了债务人财产处置的网络拍卖优先原则,以及债权人自治、管理人实施、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模式。
为增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求意见稿)》(统称《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本文附深沪两所指引征求意见及答记者问,仅供业界参考学习。
三是强化规范行事,完善停复牌和内幕交易防控机制。《指引》明确,在推进破产事项过程中,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原则上不停牌,确需停牌的,上市公司应提出申请,充分披露停牌期间相关事项涉及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切实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在申请上市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事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草案、确定重整投资人等重要节点向深交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对于信息披露问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但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就要接管公司,取代原来的治理机构,这时信息披露人是管理人,还是董事会,或者两方分别负有不同的责任?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中很多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谁有信息、谁披露”的法律规则。
《指引》总共包括8章54条,重点规范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等相关方的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事项,保障破产事项秩序,实现制度效果。具体规范方面,重点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确保破产事项全流程透明,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和市场各方及时获取信息;明确权益调整和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有关要求,为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提供便利,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挥中介机构作用,要求财务顾问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对相关定价、除权、有关会议程序等发表意见,提高合规性和透明度;另外,也对内幕交易防范、停复牌管理、破产事项的实施等提出了要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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