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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化标准

时间:2022-05-31 15:13:25

有关小型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化标准,以及简易重整程序中可以简化程序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相应的,对持有破产企业债权的债权人也提出了要求,债权人要更加及时主动地申报债权,否则很可能会在实质上失去该债权。《规定》中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重整保护期内行使权利。重整保护期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一年期间。破产重整案件的已知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书面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务人不再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四是企业破产重整的,具体流程包括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成立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审核,破产债权核查确认,债权人会议的组织,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和执行,重整草案的审议,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只是规定“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直接后果,也没有规定与重整保护期之间的联系。而上述新规定对这些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破产债权的清偿问题本质上属于权利冲突问题,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具有法定权利位阶性,确保每一个债权人能够得到依破产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得到清偿,既是重整计划或财产分配方案通过的底限,也是债权人间进行谈判和博弈的基础。

三是以自然人破产立法探索及破产法修法为契机,建立健全严格的破产免责制度。排除破产欺诈情形下未获偿的特定债权对破产免责的适用;明确债权人能够证明其未获偿的特定债权已因清算而消灭或因重整而削减,且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系由特定破产欺诈行为所致的,债权人可基于侵权制度,就实际损失向实施破产欺诈的行为人(债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偿。

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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