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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

时间:2022-03-31 14:46:39

第三十一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建设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纳入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

第二十八条每年度结束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办法》提出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合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进行防护,部署实施边界防护、病毒防护、入侵检测、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虽然看上去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较多,但据保险统计年鉴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全国性的保险代理公司共240家,区域性的保险代理公司共1550家,今年银保监会又在经营、渠道和监管等多方面对保险中介提出了许多技术方面的要求,比如明确规定了其信息化的工作内容、职责、岗位设置、数据监管、突发事件报告等,并对信息系统的管理、数据、变更、建设、基本功能等。

标签:借贷 监管 系统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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