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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时间:2022-03-11 11:57:30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之一凌云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中对董事会的授权的相关规定,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内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07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B导致当期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上述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凌云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标签:公司 激励 股票 股票激励 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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