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0 14:36:00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聘任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首席合伙人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至一年。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至一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聘任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首席合伙人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至一年。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聘任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首席合伙人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至一年。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至一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至一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至一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至一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至一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