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6 11:40:19
此外,要求强化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明确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强化对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抵押质押、股权变动及违约处置进展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配合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严惩涉及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违法行为。
二是建议深化债券市场信用政策体系建设,优化债券市场信用服务业的政策支持环境,营造有利于信用服务业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支持,加大债券市场信用奖惩力度,约束债券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和质量,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负面行为,强化债券市场一体化监管的政策建设。
在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初发布正式稿后,本次《指导意见》再次提出强化信用评级监管,提升信用评级质量。具体包括:
把主动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市场出清效率。维护债券违约处置过程公正透明、平等自愿,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发行人市场意识和法治意识,
《意见》针对上述前端发行和后端处置均有回应。首先,明确规定“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其次,明确《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的基础法律,推动研究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该条例有望给出更为具体的监管标准,为违约处置流程提供权威参考与依据。最后,明确指出“健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债券纠纷解决机制,探索集体诉讼和当事各方和解制度。健全违约债券转让等市场化出清机制。持续健全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制度”,这些措施都有利于降低非理性违约处置所造成的非必要损失。
三是建议强化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建设。建立高效运作的奖惩机制等激励机制,约束和敦促各类债券发行人切实提高经营、财务等信用信息(尤其负面信息)披露效率和质量,确保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方面做到归位尽责。
《意见》将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等统称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
原文作者:Colin Li, Mint Ventures 研究员本篇文章属于 Mint Ventures 的 Mint Clips 系列。Mint Clips 是我们对于行业事件,在内外部交流后的一些思考。相对于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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