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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3年4月12日在公司内部系统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21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2023年4月2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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