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31 13:03:56
引言:金融控股公司在开展综合经营方面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同时也存在组织结构复杂、信用风险隐蔽性强、风险外溢性等特点。在实践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同一资本不同层级多重计算、债务资金注资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管套利,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存在资本不足的风险。本文通过学习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的原则要求及计量方法,就实践工作中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判断进行简单探讨。
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第二种是同业型银行控股公司,包括只控制一家银行的“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和同时控制多家银行的为“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其典型特征是同一集团控制一家或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同业型银行控股公司不具备跨业经营特征,因而不属于联合论坛所定义的金融集团范畴,也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范畴。
在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只能对监管范围内的金融企业实施监管,但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无法保证其整体满足资本充足性要求。同时,部分金融控股公司采用复杂的股权结构设计、通过未受监管实体以负债资金以股本形式注入子公司、“明股实债”等监管套利手段,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真实水平并不充足,从集团总体看不足以抵御风险。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联合论坛梳理了金融控股公司常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原则》对金融集团资本监管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7]:
股权多层嵌套。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单一金融机构的显著特征是多层股权架构下的多法人经营模式,而股权层级的增加往往直接导致了风险识别难度的上升。现实中有部分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动机不纯,刻意通过设立多层次“嵌套”股权架构隐匿真实股权关系,实现隐身幕后操纵金融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目的。股权架构的隐蔽性加大了识别最终控制人和实际收益人的难度,造成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穿透监管的困难,为个别金融控股公司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为刻意隐藏风险提供了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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