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4 11:56:43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质交付,即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有借贷合意,而且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如果出借方不能提供借款、借款合同等证明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出借方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如在借款时未保留借条、借据等书面材料,后期一定要通过其他方式将借款事实固定,如补签借条、通话录音、微信聊天等等。
律师说法:现在社会上确实存在一种以婚姻的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第一给钱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是赠与还是出借,如果是出借一定要签借条;第二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这些能够留下凭证的方式。第三,如果是现金的话,那么最好有见证人或者是对方领取现金的照片。如果说没有这些凭证的话,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一定会受理,因为根据我国新的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提起民间借贷需要借款凭证和资金交付的凭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临沧可信的债务纠纷律师云南天外天大理律所临沧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有没有看看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某并不是从被害人处直接购买信息,被害人出售对象不是吴某某,生活资源并未明示同意吴某某取得他们的信。(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亲子官司债务清欠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考试广告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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