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1 09:20:44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原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何理解,九民纪要第5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之所以规定抵押人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已经转让的事实,是为了抵押权人行权的方便。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不仅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明知标的物已设立抵押还受让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的,也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未将抵押物转让的事实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或者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的,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均应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由此可见,债权受让人可以取得和行使原债权的抵押权,并没有规定债权受让人必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后才能享有和行使抵押权。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具有从属性,是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利的,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最高院再审认为,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为了防止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充分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据官方数据,去中心化超抵押稳定币USDD当前抵押率超280%。截至目前,波联储共持有14040枚BTC 、超109亿枚TRX与9.9亿枚USDC,合计总金额超20.56亿美金为7.25亿美金USDD提供抵押担保。作为全世...
据官方数据,去中心化超抵押稳定币USDD当前抵押率超200%。USDD的币值稳定由波联储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一系列的货币政策维持,依靠的是波联储的储备资产。 波联储的储备资产实时公布在TRON DAO Reserve上,目前...
据官方数据,去中心化超抵押稳定币 USDD 当前抵押率超 206% 。截至目前,波联储共持有 14040 枚BTC 、 109 亿枚TRX与 4.4 亿枚USDC等合计总金额超 14.96 亿美金为 7.25 亿美金 U...
据官方数据,去中心化超抵押稳定币USDD当前抵押率超 206%。USDD的币值稳定由波联储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一系列的货币政策维持,依靠的是波联储的储备资产。 波联储的储备资产实时公布在TRON DAO Reserve上,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