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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时间:2022-05-31 15:32:56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亚细亚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债务人没有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发生破产原因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应当证明其并非“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否则,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再次,提出破产申请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有关证据应当能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并且该债权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即为自愿破产,在该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其未能清偿债务的客观行为和自愿申请破产的主观意愿来认定其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债务人需要如实提交相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即可。

《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按照该规定,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举证证明自己不具备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即可当然推定债务人具备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两个破产原因之一。实践中,申请人和法院亦可通过公开渠道调查了解到债务人的一些债务信息,如诉讼执行情况。对于存在诸多诉讼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不能的,可认定丧失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标签:公司 破产 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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