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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两所指引征求意见及答记者问

时间:2022-05-31 15:17:53

三是强化规范行事,完善停复牌和内幕交易防控机制。《指引》明确,在推进破产事项过程中,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原则上不停牌,确需停牌的,上市公司应提出申请,充分披露停牌期间相关事项涉及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切实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在申请上市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事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草案、确定重整投资人等重要节点向深交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为增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求意见稿)》(统称《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本文附深沪两所指引征求意见及答记者问,仅供业界参考学习。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子公司涉及破产的案例与往年相比数量骤增。据我们初步统计,仅2021年度就有12家上市公司、5家上市公司大股东、22家上市公司子公司涉及破产事宜。破产事项往往涉及不良资产处置、优质资产注入、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等关键事项,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结构、持续经营能力等存在重大影响,如不充分披露,可能损害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等相关方的权益。而现行规范尚存在适应性不足、信息披露要求针对性不强、内幕交易防控机制不明确等问题。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破产事项相关方(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 应当按照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原因无法履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对于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促进风险出清、实现优胜劣汰,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破产事项环节多、链条长、影响广,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完善破产事项监管规则,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沪深交易所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前述指引,以进一步发挥破产重整作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标签:债券深沪 债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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