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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时间:2022-05-31 14:49:23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清算与重组研究中心”负责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成都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成都市律师协会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2018年度被成都市律师协会评为成都市优秀律师。2019年6月,专著《破产典型案件实务精要》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2020年5月,《我国预重整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被“成都天府破产法论坛”评为优秀论文。2021年6月,受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邀请,参与对破产法修改和破产法与其他法律衔接专题研讨。

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破产制度对于债权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相反,破产法中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兼任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著作有《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机制法律问题研究》、参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等。在《法学论坛》、《江汉论坛》等发表10余篇学术论文。

而福建泉州中院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履行权利,上诉人李辉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其后李辉雄虽然撤回诉讼,但在疫情期间仍积极履行权利,并无怠于履行权利之情形。故对于李辉雄的起诉,石狮市法院应予以受理。

标签:北京 合伙人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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