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30 12:08:58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武汉A有限公司及廖某某在有真实交易而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汉A有限公司及廖某某不起诉。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武汉A商贸有限公司及徐某某在与其他公司有真实交易而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汉A商贸有限公司及徐某某不起诉。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荆门A机械有限公司黎某某在与其他单位有真实交易而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请第三方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案发前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门A机械有限公司及黎某某不起诉。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被不起诉单位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案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国家损失得到挽回;(2)被不起诉单位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武汉市A模具有限公司及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汉市A模具有限公司及孟某某不起诉。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汉A有限公司及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前主动补缴税款,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汉A有限公司及祝某某不起诉。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浙江省A调压电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省A调压电源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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