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14:49:39
2021年10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同时,设置了过渡期,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提前完成整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其次,实施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互联网渠道经营行为监管。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互联网渠道经营行为监管。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回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
相较征求意见稿,《通知》在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范围方面进行了更为详尽的描述,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的表述。
整体而言,《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经营条件。首先,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其次,实施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互联网渠道经营行为监管。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此外,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回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
而此次新规正式实施后,依据监管要求,在互联网渠道售卖的人身险产品都要打上“互联网”专属的标签。也就是新规中所说的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第一项条件就是产品名称应包含“互联网”字样,销售渠道限于互联网销售,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使用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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