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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

时间:2022-03-11 11:46:26

◆F-1注册。包括:要注册的证券的描述、证券类型和级别以及证券代表的权益;对此次发行的描述(发行证券的总数量、预期发行价格、方式、发行时间表、发行的原因、资金使用途径);发行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承销商的身份、与承销商之间的安排、目标投资人);证券将要进行交易的市场或交易所,要出售股份的股东身份;发行相关的费用列表(包括向承销商及其他发售代理提供的折扣和佣金)。

财会[2010]25号文件第七条上市公司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作出如下特别规定,即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②代销,又称尽力销售,是指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销售证券,发行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承销商和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承销商收取的是推销证券的手续费。代销一般在承销商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或者信用度、知名度高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主动提出。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由上所及,《问题解答》与财会[2010]25号文件皆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作出了应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财务处理,而不能将股票发行费用完全从发行收入中冲减。也就是说《问题解答》及财会[2010]25号文件对股票发行费用的处理是分两步处理,即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外部费用从发行收入中处理,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后一种处理的结果从财务层面上而言则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利润的减少,也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

为防范关联交易,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还规定,除了已获独立股东批准之外,发行人只有在《上市规则》第(3)条所载情况下,才允许根据一般性授权向关联人士发行证券。这些条件包括:在关联人士签订配售协议后的14日内向该关联人士发行证券;向并非其联系人的第三者配售证券;以不得低于配售价的价格认购证券(价格可因应配售费用作出调整);发行给该关联人士的证券数目不得超过其配售证券之数目(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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