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03 09:41:33
计将其名下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9,739,669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申万宏源,为其向申万宏源的股票质押融资借款提供担保。于中曼控股每次向申万宏源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含补充质押)对应的股票质押起始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元/股。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以及所作的说明,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收到中曼控股提交的告知函,因中曼控股与申万宏源股票质押融资违约,申万宏源对部分质押股票进行了违约处置用于归还中曼控股股票质押融资借款。中曼控股于2021年5月2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完善、人员机构配置完整,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会改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在业务和管理关系上的独立性。
以下事项将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71,428,571股(含本数)股票,发行对象为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向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持股5%以上股东王华君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星皓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永和制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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