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5 16:28:07
第一,犯罪对象。被害人错误处分的财物是什么,如果有证据证明向被害人出售USDT的卖家系诈骗团伙成员,其在收取人民币后并没有实际交付相应的USDT,被害人在平台上看到的只是一个虚假的数字,则侵财对象是人民币;但如果卖家并非诈骗团伙成员,其正常出售USDT并收取人民币,则侵财对象是充入平台的虚拟币。显然,仅凭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对象是虚假币还是人民币,这又关系本案流入被告人张三卡上的资金能否认定为赃款的问题,后面会加以分析。
钱桑桑律师代理:广东省广州市的李先生(化名),在“火币网”做OTC商家,买卖USDT挣取利差,每个USDT的利差在一分钱到五分钱不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赃款被冻结账户,三天后账户自动解冻了,就没当回事儿!后7月29日被柳州某县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一开始家属只委托了当地一名律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家属于8月31日紧急联系我们并委托。
在虚拟货币领域,如果某个空气币、诈骗币的项目方卷钱跑路,然后被认定为属于诈骗犯罪行为,那作为代投的相关人员是否也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此处的代投,既包括拿到份额后向散户募集以太坊或USDT等再由自己进行投资,获利后按比例分配利润的传统代投方;也包括单纯的作为接受散户投资者资金,从每笔资金中固定收取佣金的代理方)。
钱桑桑律师代理:广东省广州市的李先生(化名),在“火币网”做OTC商家,买卖USDT挣取利差,每个USDT的利差在一分钱到五分钱不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赃款被冻结账户,三天后账户自动解冻了,就没当回事儿!后7月29日被柳州鹿寨县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一开始家属只委托了当地一名律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家属于8月31日紧急联系我们并委托。
刘律师认为,上述两种情况,骗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通常我们说诈骗罪,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3.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首先,骗子占有被害人的usdt或者其他虚拟财产,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理由,骗子和被害人之间也不存在经济纠纷,应当视为骗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无论是提供虚假的小狐狸钱包,还是谎称交易usdt,都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最后,被害人如果知道是虚假的钱包,肯定不会注册,如果知道交易usdt是骗局,肯定不会给对方打币,因此被害人一定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虚拟资产。
最后,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行为人恶意取得应予追赃和善意取得阻却追赃的原则。善意取得就是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阻却追赃,就意味着合法取得。既然支付合理对价可以合法取得赃物,那么张三在公开市场上通过合理对价出售USDT而取得赃款,同理也应当视为合法取得,否则,作为张三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售出的USDT应如何处理?而如果向张三买币的资金也同样是上一手善意取得,则赃款的定性本应阻却在上一手,根本不能追及到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