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
2016年初,被告人方国红在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云联商城”平台上注册会员。2016年10月,方国红向该公司缴纳代理费取得代理权,并在台州市椒江区成立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方国红以“消费全返”为诱饵,积极发展会员。
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方国红承认参与云联惠,但认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称云联惠是为商家、消费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方国红参与云联惠是为了扩大企业销售,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方国红获得的消费奖励和销售奖励都是真实的消费产生,不符合传销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特点。会员自愿免费加入且都是受益人,不存在方国红以拉人头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目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方国红在会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证据还不能证实方国红对云联惠的推广、宣传、发展起组织、领导的关键作用,所以认为方国红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方国红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名的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缴纳投资款成为会员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下线会员投资法院认为:
云联惠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公司会员,并要求会员缴纳“入门费”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云联惠开发的云联商业大系统会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并锁定上下线关系,可以无限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会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销售等方式获得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和分配佣金,本质上属于“复式计酬”。
综上,云联惠的运营模式与传销活动没有本质区别,应认定为传销组织。被告人方国红成为云联惠会员后,又注册台州市鑫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云联惠传销模式的代理实体,其作为管理人员,积极推广云联惠传销模式,对云联惠在台州地区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
综上,被告人方国红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犯罪构成,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不应作为定案证据。经查,本案中的云联惠相关数据等检材系公安机关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调取并移交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送检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鉴定机构主体适格,鉴定方法科学,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证据。因此,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方国红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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