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期间,朱某鸿、牛某全等四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6年2月24日,新宁县男子朱某鸿注册成为云联惠铂钻会员。为方便发展下线会员,朱某鸿用其儿子朱某的身份注册成为铂钻会员后掌控使用。
2017年5月27日,朱某鸿为了发展云联惠在邵阳地区的业务,花费10余万元购买了该地区的四级GP代理权,并被任命为联盟商家拓展部经理。由于朱某的儿子不愿意参与云联惠的相关业务,实际上该四级代理的职责一直由朱某鸿代为履行。
2018年3月27日,朱某鸿注册成立了新宁县鸿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云联惠业务,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将公司信息上报至云联惠总部。
2018年5月,新宁县公安局接到公安部下发的云联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线索,调查后发现新宁县有大量云联惠会员,其中朱某因为在邵阳地区担任高级职务且下线人数多、提现金额大,被列为湖南二级打击对象。
经过调查,新宁县公安局确定朱某的云联惠账户实际使用人为朱某鸿。同年5月17日,朱某鸿被传唤到案。
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公布的判决书,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牛某全、辛某峰、于某刚在呼和浩特市成立了内蒙古名雄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同年8月20日,该公司加盟了广州中态名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并成为内蒙古地区的省级加盟商。名雄汇公司通过组织会议宣传或口口相传的方式,宣称只要投资3万元,就可以获得中态名雄公司在自建的“名雄汇商城”上10年的店铺租赁权,并在云联惠上开通返利账户,每天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递减返现,11个月本金就能回收。
同时,名雄汇公司还以会员购车有优惠为名,要求投资人交3万元服务费成为公司的会员,然后将这3万元转给中态名雄公司,中态名雄公司会支付名雄汇公司1000元并向投资人的云联惠账户发放20万元积分,每天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返现。投资人可以通过出彩的方式发展他人参加,从云联惠平台或名雄汇商城上赚取积分并兑换现金。
截至2017年11月期间,名雄汇公司已向中态名雄公司投入了3000万元。
2019年8月9日,赛罕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辛某峰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牛某全、于某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同年9月12日,新宁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朱某鸿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宣判后,朱某鸿、辛某峰、牛某全、于某刚均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驳回辛某峰、牛某全、于某刚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12月2日,邵阳市中级法院驳回朱某鸿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