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是2014年12月,被告人苏某和甘某通过康某和罗某的介绍,成为了“云讯通”的会员。他们于2015年1月邀集徐某一起在岳阳地区推广“云讯通”项目,并在一处办公室成立了“云讯通”工作室。苏某等人宣称“云讯通”是国家慈善互联网平台,通过出资购买原始股,上市后可以获得分红。成为普通会员需要出资770元,而成为股东会员则需要出资7700元。会员通过自己不断购买产品或者发展新会员,即可获得电子币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和层数,分别有“直推奖”、“层碰奖”和“对碰奖”三种模式。
在推广“云讯通”的过程中,苏某负责新会员注册及网络后台数据对接,甘某负责收取新成员的资金和管理内部资金进出,徐某负责宣传讲解,并担任聚会主持的角色。李某在成为会员后为苏某、甘某和徐某等人做饭,并在苏某忙碌时帮助注册会员。但后来,她因对“云讯通”组织有了深入了解,不再提供帮助和劳务。为了扩大“云讯通”的影响,2015年3月8日,苏某、甘某和徐某在岳阳市举办了“云讯通”岳阳地区会员的聚会,超过一百人参加。2015年到2016年,他们还组织岳阳地区的会员赴马来西亚和越南参加“云讯通”的年会活动。
2015年下半年,苏某、甘某和徐某得知湖南地区负责人康某因组织和领导“云讯通”组织而被抓获,康某在同年底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6年2月,苏某通过康某用电子币兑换了7万元现金,用于稳定和安抚岳阳地区的“云讯通”团队。
被告人刘某美、汪某、李某、肖某等人加入“云讯通”后,分别向亲友进行宣传,发展以亲友为主的下线成员,并积极参与了该传销组织的各种推广活动,并提供了帮助和配合。2017年6月至7月期间,刘某美、汪某、李某、肖某等七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和投案自首。经鉴定,这七人发展的成员均超过三层三十人以上。
7月23日,岳阳楼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上七名湖南岳阳“云讯通”工作室主犯判处了一年八个月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到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苏某和肖某不服这一判决,提出了上诉。经过二审法院阅卷和讯问,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11月5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苏某和肖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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