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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3年12月26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蓝科技”)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
2.2024年1月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通知,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撤销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3.鉴于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京蓝”,股票代码仍为“000711”,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仍有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因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6月6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因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已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的《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二、相关风险警示已消除的情况
2023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0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0)。同日,管理人出具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0)。
2024年1月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通知,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撤销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公司股票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仍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被深交所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京蓝”,股票代码仍为000711,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四、风险提示
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若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仍有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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