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2023-12-10 Click:96
一般而言,可以,具体取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自身的规定。但是,虽然在 A 仲裁机构适用 B 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被禁止,但是,这样的“混合”仲裁协议可能造成仲裁规则与仲裁机构本身的不适配;产生机构对规则灵活变通适用的不稳定性;造成可能的多重管辖,增加当事人诉累等问题。另外,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选定仲裁地可能有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地的法院如何实施管辖,在执行阶段该类仲裁裁决是否属于需要依照《纽约公约》进行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因此,曼昆金律师建议,当事人尽可能保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仲裁地等元素的一致性,以使仲裁程序进行和裁决执行的稳定性得到最好的保障。
可以。
任何获得当事人授权的人均可以成为仲裁代理人。不论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 版)》第 22 条“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还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六版(2016 年 8 月 1 日)》第 23.1 条“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任何获得授权的人均可以代表当事人参与仲裁”,还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 年)》第 13.6 条“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人”,甚至是《国际商会 2021 仲裁规则》都没有对代理人的资格设置任何限制。因此,在选聘国际仲裁的代理律师时,无需受限于律师的国籍或执业地区,而只需要考察其国际仲裁经验与能力。但是,曼昆的朋友们可能会有进一步疑问,如果约定适用国外法律,也可以聘请中国律师吗,中国律师还要学习国外法律,这不费事费力吗?并非如此。
原因有如下 2 点:
(1)除了准据法是国外法律,其他案件要素没有太多涉外性。很多案件中,虽然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国外法律,但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企业、业务本身的沟通交流也在国内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聘中国律师,将能够高效沟通,有效地完成证据的收集整理,还原案件事实,并根据企业的诉求制定整体案件策略。曼昆金律师也听到很多,中国企业与外国律师合作体验逊于与中国律师合作体验的反馈。
(2)国际仲裁案件中,与准据法相关的工作量占比并不大。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工作,包括审阅文件和沟通记录,访谈亲历人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准备事实证人证言等,可能占据仲裁律师至少 50% 的工作量;应对仲裁程序相关的工作,包括程序会议、申请临时措施和开庭准备等等,也会占据律师至少 20% 至 30% 的工作量。也就是说,仲裁律师 70% 至 80% 的工作与案涉合同的准据法并不挂钩。而与准据法挂钩的工作,有多种方式可以解决,包括由该国律师就具体的外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聘请法律专家出具专家报告等方式。
作者:金鉴智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参考链接: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c36708eb-d332-4bdc-9fdd-05ba176f32b e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32a518a4-d2b e-4926-9 d 82-a 529893968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