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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0,043,925,260.35元(后续发现或明确实际金额高于该金额时将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及诉讼费等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案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湾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二公司”)(以下合称“原告方”)与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合称“被告方”)因土壤污染产生侵权纠纷,原告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原告方收到本案书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案号:(2023)苏民初11号)。
(一)受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原告:
原告一: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二: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三: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钢集团”)
被告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被告三: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五: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第三人: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岸公司”)
(三)案件背景
2016年,公司指定控股子公司佳湾公司和佳二公司(通过信托计划)组成联合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绿岸公司95%股权,绿岸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为位于苏州高新区苏通路北、苏钢路东的17块土地使用权。2022年以来,公司及各方环境调查确定绿岸公司名下14块土地存在污染,且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同时,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核查发现,在案涉土地的调规变性及出让过程中,各被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方受让存在严重污染的案涉土地。
(四)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赔偿人民币10,043,925,260.35元(后续发现或明确实际金额高于该金额时将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的侵权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就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五)本案进度:已立案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并根据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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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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