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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顺丰控股”)控股股东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控股”)与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玮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玮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明德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玮顺转让其持有的顺丰控股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0股,占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顺丰控股股份总数2.04%。本次股份转让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明德控股的通知,于2023年3月31日,明德控股与其全资子公司深圳玮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明德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顺丰控股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0股,以49.6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深圳玮顺。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后,明德控股及深圳玮顺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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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明德控股的持股数量,包括其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因发行可交换债券而开立的担保及信托专户“明德控股-华泰联合证券-21明德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间接持股200,000,000股。
深圳玮顺为明德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协议转让后明德控股控制的顺丰控股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公司名称: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
3、注册资本:11,340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王卫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1997年11月5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6064N
8、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经济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9、主要股东:王卫先生持股99.90%,林哲莹先生持股0.10%。
10、经查询,明德控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受让方
1、公司名称:深圳市玮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顺丰华南转运中心综合楼八层
3、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吴茜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2023年1月31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MQ4K1R
8、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明德控股持股100%。
10、经查询,深圳玮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双方
甲方(转让方):明德控股
乙方(受让方):深圳玮顺
(二)转让标的
明德控股持有的顺丰控股1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顺丰控股股份总数2.04%。
(三)转让价格及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顺丰控股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定价依据。双方约定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9.68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496,800万元人民币。
(四)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鉴于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可在以下第2条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
(1)要求乙方向甲方的银行账户支付受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2)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2、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该等条件亦可由乙方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豁免):
(1)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2)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五)税费承担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违约责任
如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尚在履行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股份转让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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