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冉某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先后在石门县的不同地点成立了“石门盛源公司”并成为上海银嘉公司在该县的区域代理。他以虚构无条件办理信用卡的方式,以培训信用卡知识的名义,诱骗他人缴纳1700元注册成为上海银嘉公司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办理信用卡,获得POS机一台,并可以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奖励,奖励以网络虚拟币的形式发放,可兑换现金。奖励方式包括直推奖、见点奖、层级奖、碰对奖和利润分红。
2017年4月,四川省眉山市警方破获了“上海银嘉”特大传销案,涉及人数超过21万人,涉案金额达131亿元。之后,被告人张某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冉某、刘某则被警方抓获。
根据鉴定,冉某的下线人数为250人,涉及金额304300元,非法获利26070元;张某军的下线人数为109人,涉及金额152900元,非法获利25070元;刘某的下线人数为54人,涉及金额72100元,非法获利5190元。
此外,上海银嘉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冉某是石门盛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管理;张某军是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收取会员费、报单等;刘某是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接待会员、推广等。
石门县法院认为,冉某、张某军、刘某三人以办理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知识的名义,诱骗他人缴纳会员费,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数量欺骗他人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石门县法院判决冉某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款七千元;判决张某军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罚款五千元;判决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罚款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