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发现,“赛比安”以消费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会员费和托管费来获得加入资格。它以发展会员人数并规定如果会员想要提现账户里的钱,就必须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来置换。他们诱使参加者积极发展他人参加,然后骗取财物。
2016年11月,苏某成为“赛比安”会员后,将他的妻子蔡某发展为下线。他们两个成为了“赛比安”在大余的团队负责人,并开设了“华明电子商务”店苏某主要负责讲课和推广宣传该组织,以及发展下线人员;蔡某主要负责会员登记和会费缴纳等事务。截至犯罪发生时,苏某和蔡夫妇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超过30个下线人员,并骗取了217542元的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和蔡某以消费返现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因此,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缓刑一年六个月。目前,这一审判决暂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