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征收管理体制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规定进行了明确,解决了跨省域、跨市县等复杂情形下征收地的确定问题。
二是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明确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降低了企业的支付压力。另外,还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
三是在缴款和退库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效果,明确了自然资源、税务部门之间的费源信息传递机制,规定了矿业权人的申报和缴款责任,延长了缴款时限,并明确了退库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流程。
四是在新旧政策衔接上,细化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同时强调了已签订合同或批复的不再调整,允许分期缴纳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这一修订完善的办法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降低了企业成本,鼓励加快转采、投产,以尽快释放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