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裁定书显示,2016年,高玉东在广东省深圳市投资设立深圳前海博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维护等工作。 2018年,李奇兵、王小影等人在陈波的“PIUSTOKEN”传销平台上从事违法活动,后来离开该平台,但掌握了网络传销的犯罪方法。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们计划与功能相似的APP平台合作,从事网络传销犯罪活动。
2018年7、8月份,李奇兵联系到高玉东,介绍了王小影和柳良亭。他们一起商定开发具有网络传销功能的APP平台,其中高玉东负责研发,李奇兵、王小影等人负责推广。
随后,高玉东利用公司技术,聘请技术人员开发了名为“WoToken”网络传销平台。高玉东负责平台的技术维护、数字货币管理、员工工资发放、操纵平台投放等工作;高玉东的妻子田某波协助管理数字货币、兑换数字货币、员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李奇兵、王小影等人负责平台的宣传和培训。
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8日,“WoToken”平台共注册会员715,249名,层级关系为501层。据区块链确认,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价值高达147亿元。
案发后,滨海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WoToken”平台及其相关人员所提取的数字货币价值4.25亿元,高玉东、田某波违法所得509万元,李奇兵违法所得1585万元,王小影现金236万元,以及供犯罪所用的电脑和“库神钱包”等物品。
2019年10月8日起,被告人唐某华明知王小影参与传销犯罪活动,也知道警方正对“WoToken”平台相关人员进行抓捕,但仍为王小影提供住所藏匿,直到王小影被抓捕。
同月30日,被告人李某民明知李奇兵持有的两部手机内有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却帮助他转移到其他地方并隐藏起来。
原审法院认为,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波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李某民明知李奇兵的数字货币是犯罪所得,却帮助他转移和隐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唐某华明知王小影是犯罪分子,仍为其提供住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最终,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依法对案中的赃款及车辆、房产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波对判决不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0月19日驳回所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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