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在2016年7月,杨某等人以“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开展传销活动,建立了“鑫圆共享商场”和“房产中心”,吸纳会员,并收取会员资金。会员缴纳的资金相当于11.7%的配资总金额,享有100%的配资返还总金额。1积分相当于1元人民币,积分必须达到3000分才能提现,提现时扣除提现总额5%的手续费。
该组织以积分和现金的形式为省、市、区县代理商合伙人和会员提供奖励,并统一管理收取的会员资金。根据业绩,每月15日会按照配资额的16.35%和1.5%的现金奖励发放给运营商和各级代理商。会员可以推荐他人加入该组织并投资,享受被推荐会员总收益的5%作为积分打入推荐会员的账户。
2017年1月,宋洋等人在“鑫圆共享商场”下创建了建材、酒业、矿业、慈善和传媒等产业中心,并通过实名注册和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吸收会员。会员在七天后可以获得每天万分之六的固定比例的返利,返利以积分的形式计入个人账户,积分达到500分后可提现。
2016年9月,何某翠、何某洪、王某平、王某和张某平等人在嘉陵区共同出资成立了众望智联公司,并帮助南充市级代理鑫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房产中心配资。后来,谢某华、郑某勤、黄某泽、熊某兰、任某秀、罗某和蒋某平成为众望智联公司的隐名股东。从2017年1月开始,他们通过面授和微信宣传鑫圆共享商场的各产业中心11.7模式来发展会员。
根据鉴定,众望智联公司在“shop-test”产业中心发展了209名投资会员,获利达到了58.1495万元。同时各被告人除自己出资外,还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三级分销”模式获取上线公司的奖励积分提取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12名被告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通过南充众望智联公司,帮助鑫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通过发展会员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违反国家规定,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最终,该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2年10个月到缓刑2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8万元到3万元不等。同时,对涉案的905万元进行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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