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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法院审理“斑美拉”网络传销案,两特级代理获刑

浏览:165|时间:2023-08-14 09:25:56
9月2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得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传销案件。该传销组织以销售“斑美拉公司”化妆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据了解,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自2016年以来,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斑美拉代理资格。代理商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下线获取高额动态收益。代理商数量和下线业绩成为返利的依据。

斑美拉公司根据一次性购进特定数量货物的多少将加入公司的人划分为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和普通会员五个级别。加入者有三种获利方式,一是通过销售产品获取的“零售利润”,二是通过批发差价,给新招的代理商进行批发并赚取差价,三是公司给予的“感恩提成”,如果新招的代理与自己级别相同或更高,可获得他们每次进货款的百分之十介绍人成为他们的上线,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网络结构。

被告人杜某红于2017年3月加入斑美拉公司,支付人民币75万元签下代理合同,成为特级代理。在传销组织中位于第8层,发展下线共有4层,总计发展了30人以上。

被告人谈某琳经由唐某红介绍,于2017年6月支付人民币130万元签下代理合同,成为特级代理。在传销组织中位于第5层,发展下线共有5层,总计发展了40人以上。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杜某红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并到案自首;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谈某琳也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并到案自首。两名被告人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红和谈某琳通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以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计酬或返利,诱导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杜某红和谈某琳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法院决定对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杜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谈某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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