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被告人王某君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传销组织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陈利军(另案处理),接触了幸福缘产品后,他认为幸福缘公司的销售模式有利可图,于是购买了五万余元的产品成为会员,并陆续发展了会员杨某、刘某(已判刑)等人。
2011年6月初,王某君与已加入传销组织的蒋某清(已判刑)在岳池县合伙开设幸福缘食品专卖店,以推广销售幸福缘产品为名,吸纳会员并宣传公司的薪酬奖励制度。他们利用高收入和高回报来吸引群众,并诱导会员以推销公司产品为名发展更多会员,从而大量获取钱财。
王某君与蒋某清开设幸福缘食品专卖店后,通过网上订货和付款的方式代销幸福缘公司生产的产品,同时宣传“免费吃产品、天天领工资”的口号,鼓动了刘某、张某等50余人购买、销售产品。他们在幸福缘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根据购买产品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层级,按公司奖励制度享受相应的业绩和级别工资。
到2012年3月15日,王某君发展的下线会员蒋晓清已经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三星业务经理,每月获得15000元工资,并享受下线提成和报单费等福利。蒋某清从开设食品专卖店中获得11.4万元违法所得。
王某君的下线刘某是蒋某清的上线,他之前已经发展了多人购买幸福缘公司的系列产品。蒋某清经营的食品专卖店营业后,刘某多次到店内指导蒋某清使用电脑,帮助其下线人员报单和领取公司的返款和工资。到2012年3月15日,刘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已经达到一星业务总监,并享受蒋某清等下线的业绩和报单费。刘某共获得6.2万元违法所得。
2012年4月17日,岳池县公安局在协助眉山市公安局开展“3.15”特大网络传销案工作中发现,蒋某清在岳池县开设“幸福缘”食品店,通过网上订货和付款代销幸福缘公司的营养餐、茶、酒,并发展30余人销售产品。
2012年4月18日,岳池县公安局决定对“3.15”幸福缘网络传销活动进行立案侦查。同年5月25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君批准逮捕。王某君在逃多年后于2019年6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
岳池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君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
8月20日,岳池县人民法院根据王某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某君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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