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张天明等发起的传销组织,利用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下称善心汇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通过拉人头、交纳会费方式发展会员。
2016年左右,被告人董某通过他人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后,积极向其亲戚、同学、同事等推荐加入善心汇发展成为其下线会员,并通过微信社交工具建立交流善心汇的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善心汇的制度、运作模式、讲课视频等,对其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培训等。
董某先后发展了纪某等直接下线会员,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经司法鉴定,董某系普通会员,共发展会员182名。
另外,董某在明知“善心汇”为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散布、煽动其他会员捐款,找法学专家论证“善心汇”的运营模式合法,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原审法院认为,董某利用微信群等对参与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宣传、培训、召集募捐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董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6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董某不服,提出上诉。董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董某虽参加了传销活动,但仅为普通参加者,本人也被骗30万元,无组织、领导行为,且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后,虽然系普通会员,在此期间也投入部分资金,但其主观上明知善心汇的运作模式,客观上积极向他人宣传、推介善心汇,发展下线人数众多并从中获取利益,且通过微信等网上即时通讯工具对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培训等,对善心汇传销活动不断扩展、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系从犯正确。
8月20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2018年5月,一款称为由前Google职工和某跨国企业职工联合打造出而成的虚拟币钱包“PlusToken”在互联网上悄悄地发生,喊着区块链应用的旗号,“PlusToken”以高收益为鱼饵,在短短的一年多的...
事实上,它们常常会导致损失。每周只需2-3次高质量交易就足以获得显着收益。这一切都是为了等待完美的机会来展示自己。⏳太多的交易者陷入了在市场没有明确信号的情况下强制交易的陷阱。战略性交易而不是冲动性交易很重要。...
本报青岛讯 近日,坐落于青岛自贸片区的山东省国际大宗商品交易销售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山东省国际大宗商品”)圆满完成数字人民币在大宗商品交易应用领域,这也是青岛首笔数字人民币大宗商品交易应用领域。在此次交易过程中,上中...
证券代码:00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