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舒某国通过他人认识了马来西亚商人大陈总和小陈总,了解到马来西亚MBI公司的"MFC"网络平台,并于2015年正式参与该平台。随后,洪某、唐某丽、苏某清、廖某清、刘某材、吴某、唐某芬陆续加入舒某国组织、领导的“MFC”网络传销平台。
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幌子,要求参与者缴纳700元至3.5万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虚拟货币M币,以此获得加入资格和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之间按照推荐人员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返利依据是发展人员数量和缴费金额。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和只涨不跌的宣传手法,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
舒某国为了方便发展更多下线参与传销活动,利用微信群如“云南谈笑人生”、“马来西亚考察群”、“区块链”、“核心群”、“风铃核心群”等进行传销活动的宣传。此外,他还组织众多下线人员通过旅游的方式进行宣传和会员招募,并帮助下线开户,教授平台操作方法,以及通过开立账户和M币交易获利。
判决书显示,舒某国曾组织100多个团队的传销成员前往马尔代夫旅游,并请讲师给这些成员进行洗脑课程。
到案发时,舒某国在该平台上开设了1000多个账户,收取传销资金5.21亿元,非法获利1.38亿元,并将非法获利用于购买房产、保险和个人消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9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认定尚某忠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9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均在250万元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11年有期徒刑到缓刑3年,并罚款50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违法所得将被追缴上缴国库。
各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尚某忠支付给舒某国的51万元保险佣金应予以改判,追缴款项从舒某国个人财产中扣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尚某忠支付给舒某国的违法所得329万元余额将从舒某国个人财产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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