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指出,闪达公司是一家在2016年7月14日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华。从2017年12月开始,陈某华以推广公司研发的软件为由,以会员制形式招募会员,并声称可以通过智能系统来帮助会员从炒外汇中获利。随后,他又于2018年2月7日注册了趣友公司来发展会员。
在此期间,陈某华招募了被告人颜某来进行宣传和培训,并夸大了炒外汇的收益,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以获得返利。他们使用“趣交易”平台,要求参与者按不同的会员资格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并发放虚拟货币“趣币”。
会员可以根据持有的“趣币”数量获得静态收益,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三层级内的返利。同时,他们还能从下线会员开通外汇账户所获得的盈利中得到分红。
在陈某华的领导下,闪达公司通过发展会员,形成了多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了发展下线获利,宣传公司的多层级推广奖励模式并从中获利,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建立发挥了关键作用。
到案发时,闪达公司已经发展了1167名会员,收取了2155.6万元的会员费。
一审认定,闪达公司以及陈某华等被告人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来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依靠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返利。他们欺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法院对闪达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陈某华等10名被告人判处了不同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陈某华等9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其中陈某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收取的会员费是否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清楚,因此本案基本事实不明确,判决依据不足。如果被告单位提供的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被告人非法牟利的认定将被否定,被告单位所设定的返佣返利模式完全属于经营行为,不在刑法范围内。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证据证明闪达公司和陈某华以利用所谓的智能系统帮助会员炒外汇盈利的经营模式进行传销活动。
成为“趣交易”会员需要缴纳会员费。陈某华作为闪达公司和趣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夸大了炒外汇的盈利前景,以帮助会员炒外汇的名义要求传销参与者缴纳不同金额的费用,从而获得不同会员资格,并获取静态收益。
参与者成为“趣交易”会员后必须有推荐人,参与者之间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关系,整个组织结构具有明显的层级性。
在计酬方式上,发展人员的数量是上线返利的重要依据和主要获利来源,他们鼓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从中获取提成。
原审被告单位闪达公司共发展了1167名会员,仅开通了56个外汇账户,大部分会员并没有参与炒外汇。陈某华隐瞒了公司运营获利的模式,主要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费用来为上线人员提供利润和计酬返利以及会员分红,而不是依靠炒外汇的收益或者分红。这种运营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短期内能获得巨额利润,实质上是通过发展人头来获取利益,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以炒外汇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认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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