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罗某、陈某军、何某合谋成立了聚福缘公司,委托被告人何某强开发聚福缘网络平台。2016年1月26日,聚福缘公司正式成立,并陆续有人加入公司。
2016年6月26日,聚福缘网络平台正式上线,采用“五赢模式”经营。代理商向公司缴纳30万元加盟费,其中3万元现金,27万元从业绩提成和积分返利中扣除。代理商还需发展实体经营的商家和消费者,所有人需在网络平台注册为会员。
代理商缴纳3万元加盟费可获得30000积分;消费者在加盟商家消费后,商家需向聚福缘网络平台报单缴纳消费金额的18%,消费者获得等额积分,商家获得等额报单金额的积分。
聚福缘公司收取加盟商家总消费金额的18%,承诺将其中10%返还给积分达到一定数额的会员,4%用于会员的推荐提成,4%用于公司运营费用。公司每天对会员进行积分返利,直至积分低于300分。
聚福缘公司制定了激励机制,鼓励会员推荐会员和发展下线。代理商可以获得其代理区域内商家报单总额0.1%-0.3%的提成,获得其直接发展的商家报单总额3%的提成;商家可以获得其报单总额0.5%的提成;消费者、商家、代理商推荐其他商家和代理商也可按一定比例获得提成。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罗某等人以“鼓励消费”、“消费返利”的名义,通过网络宣传和召开招商会等方式积极推广“五赢模式”,要求会员通过缴纳加盟费或报单等方式加入,并按推荐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报单金额为提成或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加入。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聚福缘公司违背了宣传模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人为确定返利值导致公司经营模式失控;鼓励会员报假单以收取更多费用;公司股东以直接交钱购买积分,发放积分聚福缘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停止了返利。经鉴定,聚福缘公司共收取了26583名会员的资金,金额达3.14亿余元,其中商家报单缴款达3亿元余元,代理商缴纳的加盟费为873万元。
在聚福缘公司运营期间,被告人何某强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等工作。2016年7月,何某将公司股份的3%转给了何某强,由刘某的母亲代为持有。经鉴定,何某强在聚福缘公司经营期间非法获利348477.43元。
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强等人以提供消费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加盟费或按消费金额缴纳18%的费用报单等方式加入,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和报单金额作为提成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了巨额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他们共计收取参与人员缴纳的资金达3.1亿余元,情节严重,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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