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曹某清、张某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河畔酒店听“谭健”(在逃)宣讲有关虚拟货币“霹克币”交易的投资项目,称该项目宣是德国优联国际公司推出的虚拟货币。投资者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获取官网注册账号,使用该账号登录官网后根据“霹克币”的实时价格租赁不同级别矿机进行为期一年的虚拟货币投资,期间投资者每日可取得所租矿机“挖矿”所得的固定静态收益。
同时,投资者还可以发展大、中、小三个下级市场,按租赁矿机类型分别放置于大、中、小三区,根据中、小两区的下级市场每日“挖矿”取得“霹克币”的静态总额,系统每天返6%至30%不等的动态收入。
上述两种收益均以“霹克币”的形式体现,并计入投资人的账户中,其中10%只能在指定网站上买东西,剩下90%可以在指定平台上交易提现或存入电子钱包。
其后,曹某清、张某积极参与“霹克币”投资,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莫某才、李某、宋某岩等人共同参与。
为发展下级市场,曹某清、张某以及张某的丈夫傅某宏等人先后在望江公园、成华区文德路上行东方小区三楼会所等地宣讲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霹克币”模式以及具体收益、推广奖励政策、区块链及鉴币技术等,逐渐在成都地区发展起以曹某清、张某为主的“德一系”成都团队。
莫某才被发展进入团队后,居住于会所,以其原双流区工商局局长的身份,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向会员讲解“优联国际公司”的合法性,以自己的投资经历向投资者介绍“霹克币”项目的高收益。
2016年5月,“霹克币”贬值后,张某等人又陆续推广了“理特币”、“摩哈币”等虚拟货币投资项目,运营模式与“霹克币”基本相同。
同年9月18日,江某等二十余名群众报案至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次日立案侦查。随后,上述被告人先后到案接受调查。
一审宣判:
成华区法院认定,曹某清、张某参与涉案的虚拟货币投资后,在成都地区发展了自己的投资团队,伙同莫某才、傅某宏、李某、宋某岩先后在成都市多次进行“霹克币”、“理特币”、“摩哈币”等网络虚拟货币投资之宣传、交流、讲解。并以投资上述网络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与者投入资金,获得加入会员的资格,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矿机”的数量以固定产币量、虚拟货币动态增长、夸大盈利前景等形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投资租赁矿机,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成华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上述五名被告人缓刑五年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0万元到3万元不等。
二审宣判:
宣判后,曹某清、张某、莫某才、傅某宏不服,分别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各被告人领导组织成都团队,案发时已经形成了参加者人数在30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且该组织虚假宣传,前期参与人所获计酬和返利来源于后来参与人所缴纳的费用,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至于投资的“霹克币”等虚拟货币是否合法、上家是否予以刑罚处罚、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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