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马某珍、周某经郭某艳介绍加入“SMI”平台,并回到邓州发展了冀某阵、常某。马某珍、冀某阵、常某多次组织宣传培训,发展新成员,并安排参与听课。三人宣称加入平台需购买财富指数才能注册并获利,利用拆分和拉人头的方式实现收益。马某珍被宣称为总负责人、周某为会计、冀某阵为河南区负责人、常某为发展团执行者。
在此期间,周某帮助郭某艳、马某珍收取下线成员资金,并协助分配平台财富指数给购买的下线成员。
截止案发,郭某艳发展会员达104人,收取传销资金794.8348万元;冀某阵发展下线会员79人,缴纳传销资金217.3398万元;常某发展下线会员35人,收取传销资金107.22万元。
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郭某艳等5名被告人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财富指数并按照层级发展人员,以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9月2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郭某艳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马某珍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冀某阵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网络传销是指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活动,使用隐秘的手段,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人拉人来获得盈利,是传统传销的变种。
网络传销存在多种形式,如微商传销、社交传销、返利传销、消费传销、网购传销、金融传销、货币传销、养老传销、旅游传销、理财传销等。近年来,被定性为传销或疑似传销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调查发现,一些投资者虽然了解传销的本质,但认为自己不会成为“击鼓传花”的最后一个人。一些投资者认为投资金额不高,而且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翻倍,即使明知会崩盘,也想赌一赌,毕竟还有新会员不断加入,即使崩盘时自己已退出。
但实际上,许多投资者在获得第一笔收益后,继续增加投入,陷入越来越深的困境,很多投资者在未能获得收益之前,平台已经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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