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黑龙江省鸡西市传销骨干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微山县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国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国某和孙晓姝、周桂菊等人经李哲召集启动”全球数字资本”传销活动,注册成为其直推会员并进行投资理财。该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会员制模式,要求加入者缴纳1000美金、3000美金、5000美金会员费后,即可获得分红和发展下线并按比例提成的资格。会员账户一周后即可获得一定比例的静态收益,通过继续发展会员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动态收益,即相应的推荐奖、代数奖。
孙晓姝、周桂菊李哲以打款金额的25%作为返利(又称帕点),鼓励发展下线。根据李哲安排,被告人国某与妻子汤丽(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全球数字资本”项目财务,每日根据孙晓妹、周桂菊等人的打款金额返还帕点,并负责管理涉案资金账户及项目领导人的日常开支。
2017年5月,投资人无法在”全球数字资本”网站提现。至案发,该传销组织的参与人员累计数百人,层级12级以上,被告人国某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3000余万元。
2018年3月19日,国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沈阳北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看守所,2018年3月22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国某积极参与传销活动,根据李哲安排,为传销组织管理资金账户、收款、转账,拨付虚拟币,向下级传销组织返还帕点,直接或间接接收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累计30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国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月16日,微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国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被告人国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国某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国某积极参与传销活动,根据他人安排,为传销组织管理资金账户、收款、转账,拨付虚拟币,向下级传销组织返还帕点,直接或间接接收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累计30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月15日,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国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国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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