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调查始于2016年,当时杨志伟等人非法设立了一个名为“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的机构,冒用国家名义,并以国家平台、共享经济等为幌子。通过他们设立的鑫圆共享商城网络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投入资金的11.7%,获得了8.547倍的回报率,大规模吸引人员加入。
2017年初,被告人高某认识了鑫圆共享经济平台矿业产业链云南省代理杨志文,并在其推荐下注册成为会员。了解到该平台会员和代理的盈利模式后,被告人高某与高某城、高某、盛某强、马某、郑某军商议共同出资100万元,以高某的名义向公司总部投资了877500元,获得了鑫圆共享经济平台矿业产业链在市一级的代理权。随后,他们在固始县城成立了河南鑫圆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了“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河南信阳运营中心”,旨在发展会员并谋取非法利益。
该公司在发展会员过程中,通过收取会员首次投资的1000元手续费以及从总部得到的会员投资返利,追求非法利益。另外,他们还通过设置推荐奖励机制,大规模发展会员。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发展了123名会员,达到6个层级,固始市场向总部上缴的投资总金额超过1029万元。
被告人高某是河南鑫圆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在传销活动中负责管理固始市场,与“鑫圆共享经济”公司总部联系并协调,并直接推荐发展会员。被告人高某城在固始运营中心负责讲课工作,向有投资意向的人宣传讲解“鑫圆共享经济”的运营方式和投资返利模式,并将投资“鑫圆共享经济”的会员身份信息和投资信息上报给总部。被告人盛某强、马某、高某、郑某军在传销活动中担任管理和宣传职责,在固始运营中心工作期间负责接待来咨询了解“鑫圆共享经济”的人员,并向他们宣传讲解该项目,并推荐发展会员。
该传销案在2018年初被丹棱县警方破获。案件涉及的传销组织发展了超过22万人,涉案金额达到102亿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高某城、盛某强、马某、高某、郑某军分别在2018年5月至7月期间向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自首。2019年1月2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固始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高某城、盛某强、马某、高某、郑某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判处不同刑期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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