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与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进一步披露了该案的详细信息。
根据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1日根据举报,联合韶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执法人员对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采用传销模式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
经调查,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是新森缘集团广东省运营管理中心的授权单位,负责推广新森缘集团在广东的业务。该公司以发展会员为主要业务,以购买产品套餐或消费来获取养老积分、分享收益和平台高额分红。该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动员会员发展下线,并通过层层分红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
截至2019年4月中旬,该公司共发展了115个“合伙人”,其中12人免费成为合伙人,其余103人通过购买398元套餐费成为合伙人。该公司迄今为止没有提供商品销售记录。宁波龙归池商贸有限公司以不同名义返还过8笔所谓的“服务费”分红,总金额为10.50万元。
2019年12月13日,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韶关市鑫之元商贸有限公司构成非法传销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告知该公司履行处罚决定。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6月1日向该公司发送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