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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蜜琳告媒体侵权败诉,品牌需更包容与承受力

浏览:119|时间:2023-07-29 14:48:31
近日,《化妆品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题为《梵蜜琳和化妆品报的这场官司,判了!》的文章。文章中称,“梵蜜琳公司在状告化妆品报侵害名誉权一案中败诉,并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2020年6月22日,化妆品报发表了一篇题为《40g面霜卖1200元/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的文章。文章中,化妆品报记者列出了对梵蜜琳品牌存在的几点质疑:

1、定价高于不少国际一线品牌,40g梵蜜琳贵妇膏售价为1200元。 2、梵蜜琳公司宣称集生产、研发于一体,但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梵蜜琳品牌产品大都是由梵蜜琳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梵蜜琳公司实际上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其既无研发能力也无生产能力,所有的产品都来源于授权代工。 3、梵蜜琳品牌宣称品牌来自中国香港,但实际上梵蜜琳公司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内地公司,后迁至广州市白云区。梵蜜琳公司最初的股东也都是自然人,也并非香港企业投资。 4、梵蜜琳在广告营销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节目冠名、赞助热播剧、“明星带货素材”等。 5、梵蜜琳贵妇膏重点宣传的胎盘素其实是水解(羊)胎盘提取物。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的通知》中,胎盘提取液被列为需要集中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违法宣称功效信息。且《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显示,水解胎盘(羊)提取物是允许使用的成分,但胎盘素不在允许使用的原料目录之中。 6、梵蜜琳产品名称和宣传中使用的“神仙”一词违反了国家药监局关于《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第九条的规定。

而梵蜜琳则不认同化妆品报报道中的事实,认为上述内容造成了对梵蜜琳公司的诋毁和蔑视之意,对梵蜜琳品牌、价格和质量等都极尽污蔑和嘲讽抹黑之词。因此,梵蜜琳要求化妆品报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该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化妆品报发表的文章没有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梵蜜琳公司在文章反映的问题中并没有证据来驳斥这些问题; 第二,文章对梵蜜琳公司进行的评价并没有采用谩骂、丑化等侮辱性的言论; 第三,梵蜜琳公司理应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承受能力; 第四,对于不同群体的不同意见,特别是批判性意见,应给予一定包容,以促进网络文化发展。

鉴于上述原因,法院驳回了梵蜜琳的所有请求。梵蜜琳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今年4月2日,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6月1日,据微信公众号化妆品报发布文章显示,“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粤01民终5762号民事判决书,对“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化妆品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宣布终审判决,驳回梵蜜琳公司的上诉请求。《化妆品报》再次胜诉。”

2020年8月,北京新京报发表了一篇名为《“乘风破浪”的梵蜜琳:无专门生产线,背靠至少9家代工厂》的文章。2020年12月14日,梵蜜琳对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新京报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但目前,法律文书网暂未公开该案相关信息。

梵蜜琳作为一个自认知名品牌,应该客观看待对社会评价,特别是来自行业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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