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后潜逃境外利用比特币等手段洗钱。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公司,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此外,陈某波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并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
在参与上游犯罪的同时,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其妻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随后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夫妻二人离婚。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陈某枝明知该情况,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不影响洗钱罪认定。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出现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从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考虑,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洗钱犯罪近年来出现新手段。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近年来洗钱犯罪新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最高检还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加强对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的调研,研究作出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效。人民银行积极发挥反洗钱监管职能,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2020年,人民银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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