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强调了对虚拟货币的正确认识。虚拟货币被指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此外,公告还对银行、支付平台等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不能使用虚拟货币定价产品和服务,不能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提供保险支持,不能直接或间接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具体来看,相关机构严禁开展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其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多位分析人士认为,银行和监管机构连续发声,主要是因为虚拟货币市场在2021年持续升温,吸引了很多新人涌入进行炒币。公告中也提到,虚拟货币价格的暴涨暴跌以及相关交易炒作活动的反弹,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了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
文章来源:城市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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